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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11-08

 

各局(部)、镇(街道):

     《成都东部新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通过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

 

 

成都东部新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实现对耕地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园城市建设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考核工作;应急安全管理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综合执法局会同应急安全管理局、公园城市建设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督;财政金融局按程序做好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对村(社区)上报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相关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轮作休耕、撂荒等问题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相关信访问题的处置化解;村(社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将资金分配至农户。

第四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纳入新区年度耕地保护工作绩效考评。

 

第二章  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按照上级政策变化,新区可适时调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责任书签订

第六条  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按镇(街道)、村(社区)逐级建立并公示,镇(街道)汇总报公园城市建设局备案。

第七条  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管委会与村(居)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重新签订。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村(社区)为单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向管委会申请并抄送公园城市建设局,公园城市建设局汇总形成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报管委会审议。

第十条  村(社区)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完成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申报统计工作,组织召开成员大会,经法定有效人数同意后形成资金申报台账,最终申报台账应向村民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资料备查。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社区)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发放范围。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村(社区)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并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报公园城市建设局汇总。

第十二条  应急安全管理局将上一年度因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范围及相应矢量数据提供给公园城市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将发放年度因土壤污染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范围及相应矢量数据提供给公园城市建设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成后,公园城市建设局依据应急安全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提供的扣减范围和上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面积和金额,结合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面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编制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经报管委会同意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据实安排,并将发放方案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公园城市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应急安全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对新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新区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公园城市建设局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结合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公园城市建设局、应急安全管理局、综合执法局部门确认,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该组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新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园城市建设局、应急安全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新区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转自:文旅政策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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