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产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四川省文化产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四川省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民营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及个人服务,维护文化行业和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好行业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提供法律咨询,推动和促进四川省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协助解决企业共同关心的发展问题,整合社会各种优良资源,搭建行业与市场的平台为会员企业服务,提升文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四川省文化产业的可持续科学发展。同时是沟通四川省文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的桥梁、区域间的信息交流平台、企业自律和行业约束的载体、加强与国际国内合作的渠道。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机关是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工商联直属商协会联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www.sccita.org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总原则,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方针、路线、政策,引导并教育会员爱国、守法、敬业,规范会员行为,促进行业自律,鼓励会员积极参政议政,做好民营文化产业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二)开展产业调研、考察,积极参与产业规划、产业服务标准的制定,提出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调研文化行业和文化企业的发展动态,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提高文化行业和文化企业的素质;
(三)建立完善文化产业发展规约,规范文化产业组织行为,提高文化产业组织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利益;为会员提供政策、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开展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组织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和交流,提高文化产业队伍素质,规范人才流动,推动文化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文化企业和会员提供产品服务和资源服务,建立文化产品专家咨询服务体系;开展文化产业的专业培训、科技咨询、市场营销、行业宣传、品牌建设,指导会员推进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四川文化产业的整体素质和行业形象;
(五)按照会员意愿,组织开展文化产业展览展示和展销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产业或跨产业的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产业和文化服务出口,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四川省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化。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发达地区先进文化企业,参予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广泛联系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利,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密切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联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编撰会刊、文化产品及文化创意产业教材和统计信息等材料,建立信息资讯和服务交易平台,提供网上查询、网上交易等便利服务;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宜,做好“双思”和“三个结合”;
(九)开展其他有利于本商会创新发展和不断壮大的工作与活动;
(十)承办政府、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吸收少量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社会团体会员。
(一)企业会员:以经营和生产文化产品为主的在四川省注册的企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及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企业驻川分支机构等;
(二)社会团体会员:文化产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文化产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承担会员义务;
(五)属于文化产业及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本会组织下,协助解决其他会员在生产、管理、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现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