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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机构)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www.sccita.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调研和对外交流,围绕发展民营文化企业和实现文化强省建设目标,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

(二)开展自律活动,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协会会员权利;

(四)组织会员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文化产业信息服务和培训服务。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类型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以经营和生产文化产品为主的在四川省注册的民营企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营文化企业驻川分支机构,民营文化企业相关的社会组织等。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承担会员义务;

(五)属于民营文化产业及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企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本会组织下,协助解决其他会员在生产、管理、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1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5日第二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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