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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服务

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行业调解处理规则

2020-11-18

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协商、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或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举报。

协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3.行业内部通报;

4.公开通报;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则自协会第二届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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