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提升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本组织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和信息传送机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本组织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接受采访、新闻通稿、视频直播等形式,主动宣传本组织的重点和重大举措,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 本组织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原则如下: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本组织的工作大局;
(四)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发布新闻内容。
第四条 本组织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本行业和本组织情况,具有较高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经本组织理事会审议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闻发言人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或其他原因致使新闻发言人岗位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重新审议确定并进行更换。
第六条 本组织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策划。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本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审定重要新闻通稿,分析新闻发布事后成效。
(二)解读政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涉及本组织业务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
(三)新闻发布。对涉及本组织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及时披露事态进展情况,争取引导社会舆论。
(四)信息公开。推动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新闻发布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通稿、视频直播等。发布渠道包括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传播渠道。
第八条 本组织秘书处负责统筹新闻发言人需要公开发布的信息材料,督促有关部门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准确无误地向新闻发言人提供所需信息。
第九条 本组织提供新闻发布材料的部门应当确保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本组织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本组织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
本制度(修定稿)由协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