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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020-09-15

货币资金管理是指协会现金资产和现金等价物(有价证券、应收应付帐款等)的管理,其目的是在协会系统范围内对协会资源流动和资金的来源(即流动资产和债务)进行最合理的利用。

  1 总则

  1.1 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1.2 协会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纳入协会账内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1.3 协会的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全过程不能仅由一人办理。业务审批原则上遵循“经办人—财务负责人—会长或执行会长”的审批程序规定。业务涉及一个以上主管单位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批,所有业务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才能进行后续审批。

  1.4 资金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

  2 资金的管理原则

  2.1 协会的货币资金由财务部归口管理,统一调配,有效使用,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严格实行职责分工、实施内部稽核、实施定期轮岗制度的原则。

  2.2 协会应按照国家《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等有关现金使用规定和结算纪律办理协会货币资金收支的各项业务。

  2.3 协会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实行多级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不得超越权限。

  2.4 经办人员只能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审批人超审批权限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3 现金的管理

  3.1 协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3.1.1 现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劳务费、高温费、医疗费、差旅费、福利补贴、转账金额在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以及其他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款项。

  3.1.2 协会大额现金支出、特殊情况下的现金支付,由执行会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3.2 库存现金应控制在银行核定的限额内。

  3.3 现金必须日清月结,每日清点库存,做到账账、账实相符。若有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3.4 现金由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专管,出纳人员不准挪用现金,不能以白条抵库。

  3.5 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盘库制度,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

  3.5.1 财务部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现金盘点,并做好记录。

  3.5.2 财务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3.6 不能坐支现金,每日在上午和下午下班时核对准确后存放。

  3.7 到银行提取现金,不准一个人去提取,提取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必须由协会派工作人员参加护送。

  3.8 为确保协会资金安全,超过2000元以上的费用需要现金支出,经办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财务部,财务提前准备好现金,为员工办理现金报销日。

  4 银行存款的管理

  4.1 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协会应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

  4.2 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无理拒付款项、占用他人资金,不套取银行信用,不多头开结算户。

  4.2.1 协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根据业务的需要协会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2.2 协会如因采购等需在外地办理临时结算时,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须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协会会长审批。

  4.2.3 不准以个人名义开立协会的任何存款、结算账户。

  4.2.4 协会银行账户只能用于结算和办理协会的业务,协会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4.2.5 非本协会资金不得从协会账户上经过。

  4.3 支付规定

  4.3.1 从协会账户上支付资金,经手人需填写付款申请单,经相关人员审核后由出纳报销支付,未经审核批准财务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需由网上银行支付的,必须严格按下列权限办理支付事宜。

  4.3.2 网上银行支付权限规定

  4.3.3 从协会账户上支付资金,出纳人员必须根据相关的支付审批程序进行支付。

  4.3.4 协会由网上银行支付资金,必须设定支付权限,严格按权限办理支付事宜。妥善保管网银授权卡及密码,录入人员与授权人员用卡须分别保管,不得遗失和泄露。

  4.3.5 银行付款票据按规定进行管理:

  4.3.3.1 空白银行付款票据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

  4.3.3.2 空白银行付款票据在签发或填制使用前不得预盖印鉴。

  4.3.3.3 因公申请借用转账支票的,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借出,并作好登记,内容包括:支票号码、用途、预计金额、借用人姓名(签字)、借用日期等。所借支票应于借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书面向财务部说明原因,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4.3.3.4 支票借用者必须按申请的用途和预计金额范围使用支票,并对借用支票的安全负全部责任,若遗失所借支票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挂失,同时报告财务部。若因遗失支票而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支票借用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4.4 账务核对规定

  4.4.1 银行日记账应按时逐笔登记,序时核算,做到账账相符。

  4.4.2 月末必须与银行核对。

  4.5 财务部门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印章,预留印鉴的印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5 附则

  5.1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

5.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3本制度(修定稿)由协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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