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四川省文化产业商会(以下简称为“商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四川省文化产业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照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并履行相关义务。为明确产业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并强调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产生比例界定
商会直属会员中,理事及理事以上级别会员自动成为商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普通会员则按照每3家会员单位产生一名会员代表。
第三条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
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在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完成,代表的确认应通过商会召开理事会表决确定。
第四条 会员代表任期
会员代表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一)会员代表应当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与商会活动,关心商会发展;
(二)会员代表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有能力反映广大会员意愿和诉求,关心并支持公益事业;
(三)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 提供商会所需的相关个人资料;
(四)有能力参与商会的决策工作和其他规定的工作,能现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资格审查
理事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会员代表的情况进行如下审查:
(一)会员代表填写的表格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
(二)会员代表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会员代表通过审查后由商会秘书处办法会员代表证。
第八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免除
当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当会员代表产生有损于商会声誉、给商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造成财产损失时,将不再具备代表资格;
在会员代表履职期限内,经会员代表所在会员单位申请,可另荐会员代表的替代者。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