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规模
1. 理事总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2. 1个法人单位只能推选1名理事候选人。
(二)组成原则
1. 企业家代表;
2. 社会组织代表;
3. 其他必要人员。
(三)理事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所在单位是商会的单位会员或本人是商会的个人会员;
2. 本人或所在单位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单位会员中产生的理事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
4. 积极参加商会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理事的权利
1.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3.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7.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理事候选人推荐办法
1.换届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名;
2.单位推荐;
3.自荐。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人选
按照省民政厅《章程示范文本》规定,新一届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51人。
(二)常务理事候选人条件
常务理事候选人应为理事候选人,且在业界有重要影响,能积极支持商会工作,热心商会事业发展。
(三)常务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由换届领导小组从理事候选人中提出常务理事建议名单。
第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选举方式
理事、常务理事选举采取民主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候选人分别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获得到会代表1/2以上选票者方能当选。
第四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第六次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