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使用办法
1、协会收取会费、政府资助、上级拨款、接受捐赠、内部款项结算、代办事项时使用各自统一监制社会团体单位统一收据,不得乱用收据。
2、票据必须按序使用,不得跳页、跳号。票据填列必须一式多联,一次复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并且不得涂改。
(二)协会票据管理规定
1、协会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要求规范管理。不得擅自印刷,不得自行出售、转让、出借和代开票据,不得改变票据用途。
2、协会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保管和核销。使用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缺页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换,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作废票据应完整地保存各联,加盖作废图章,不得私自销毁。
(三)发票的使用规定
1.0普通发票的使用规定
1.1发票的发票联都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1.2发票所有联次必须一次填开,上下联次的内容和金额完全一致,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必须按时间及发票号码顺序开具发票,不得跳号或前后日期颠倒。
1.4名称、日期一定要填写,单位名称可以简写,个人开发票抬头可写“自用”。
1.5作废发票所有联都必须齐全,且要加盖“作废”字样。
1.6发票不可以大头小尾,即万位和仟位发票必须足额开,用佰位发票开
小于佰元的金额,则合计数栏必须用“¥”封顶,大写前也一样。
1.7、不得转借或代开发票。
1.8、不属于本社团的经营范围的不得代开。
2.0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
2.1字迹清楚、票面整洁、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并在误填的专有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2.2内容填写齐全、正确无误
2.3所有联次必须一次打印,上、联的内容、金额、税额一致,所有联次必须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4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5、税控机开具发票由于税所要求扫描,版面不能错位,错位情况包括:打印压线或错格。密码区中的发票号码必须与发票号码一致。
2.6、供应商名称与支票头名称一致,支票、发票与货单上的供应商名称必须一致,若供应商更名,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本制度(修定稿)由协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