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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预算管理制度

2020-09-15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协会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正常、合理使用,促进协会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预算是根据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主要是会费,支出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协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下列职权: 

(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实施已经由主管部门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四)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协会会长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定期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单位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二)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

(三)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会最近3年业务收支情况,考虑到预算年度实际经营状况,综合编制当年业务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协会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协会年度财务收支总貌;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三)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然后根据协会财力安排建设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确保投入的日常经费满足协会发展的需要;

(四)日常预算支出以各职能部门为预算单位,专项经费预算支出以项目为预算单位。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认真分析基期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充分考虑计划期的各种可变因素;

 2.结合单位发展整体规划,充分考虑计划年度的资金供给状况,做好计划年度经费收支的预计和分析。

(二)收入预算编制

 1.收入,主要是会费;

 2.其它收入,协会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其它零星杂项收入;根据往年实际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测算;

(三)支出预算编制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聘用人员费用;

3.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网络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交通费等; 

4.专项支出:包括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环境综合整治经费、捐赠帮扶和其他专项支出等; 

第十一条 评价预算完成情况;

本会将预算完成情况分共5个等级,分别为:

1.若实际完成率达100%及以上评为A级,预算完成为优,表明预算管理非常有效,实际完成情况已达到或超出预算值,应继续保持降本增效;

2.若实际完成率达80%-100%之间(含80%,不含100%)评为B级,表明预算完成较好,预算管理有效,应持续推进业务发展;

3.若实际完成率达60%-80%(含60%,不含80%)之间评为C级(预算完成为达标),

4.若实际完成率达60%以下评为D级,预算完成为未达标,各职能部分应进行分析总结,推动下一年预算编制及业务完成。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财务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变化因素,结合协会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提请协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三 预算年度开始后,协会正式预算在未批复前,为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财务可以先按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正式预算执行。

第十四 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协会及各部门都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十五 为强化预算控制,财务部对无计划、无预算或超计划、超预算的开支可不予受理。

第十六 确需调整、追加的,由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财务,经财务审核、论证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提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审批。

第十七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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