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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投资管理制度

2020-09-15

为了规范本会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二)本会的重大投资项目由会员大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会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五)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

(六)投资项目审批权限: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由本会执行会长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由执行会长提出意见报本会会长审批; 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理事会审核。理事会对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七)理事会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八)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会员大会签署予以确立。本会对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应进行定期跟踪、不定时抽查资金使用情况,对未按照要求执行使用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本会分管项目投资的常务副会长会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会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常务副会长负责,常务副会长对会长负责。

(十)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本会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本会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本会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十一)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本会权益;委派的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本会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会员大会相关资料。

(十二)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十三)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常务理事会审批核准。

  本制度(修定稿)由协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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