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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12-0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综合执法改革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其捍卫意识形态和国家文化安全、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秩序、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作用独特,是保障“五位一体”协调发展和治蜀兴川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顺应文化市场迅速发展变化和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建立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维护意识形态和国家文化安全,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作出顶层设计,就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文化例外”原则,推动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充实完善省、市、县三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动文化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研究解决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长任组长,同级政府分管文化的领导同志任副组长。 
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厅,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管理本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受上级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范围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依法查处《意见》明确的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电等文化市场领域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在网信办统筹协调下承担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有关执法工作;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可将本部门其他领域的所有行政处罚权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和“五位一体”协调发展要求,整合职能相近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积极探索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
四、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 
  文化厅负责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执法指导监督、跨区域执法协助、重大案件查处等职责。其下属执法机构在文化厅领导下具体承担以上职责,对文化厅负责。
  按照减少市与市辖区执法层级、实行一级政府执法的要求,成都市可整合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市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其他市(州)组建市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城区内的市辖区(市)不再独立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新组建的市(州)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接负责主城区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牵头或直接查处本地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省、市(州)执法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下设若干执法支(大)队,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分类指导。
保留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被整合到市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区市除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队伍建设,负责属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城等功能区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责由属地文化行政部门派驻执法,上级文化执法机构全面加强行政执法指导。
  对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具备执法能力的乡镇,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和条件派驻乡镇政府(街道)执法。
五、严格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管理 
  各市、州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系的通知》(川编发〔2010〕67号)核定的编制总额,结合市县执法机构工作任务、市场总量、城区常住人口变化、执法区域范围大小等因素,统筹调剂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配备;跨部门综合执法的,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及时优化调剂编制,确保满足执法需要。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干部任免参照宣传文化单位干部管理规定办理,下级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任须通过综合行政执法专业考试;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录用、转任、调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名制”年度考核制度,严禁挪用综合行政执法编制、借用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六、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保障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日常办公、执法办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执法装备购置、技术监管设施建设、执法用车等工作和能力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按规定配备综合行政执法车辆,行政执法用车管理平台加强保障,保证文化市场日常巡查、举报核查、执法办案、专项行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备办公用房和调查询问室、档案室、罚没库房、技术监管室(中心)等执法专用房间,形成相对独立办公区域。
加快制定《四川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立法引领和推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七、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执法人员资格等级考试制度,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加强队容风纪管理,统一执法标识、执法证件、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服装。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加强法制教育,实施业务技能训练考核大纲,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善举报办理、交叉检查、随机抽查、案件督办、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复议机制,依法复议应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推广应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进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在线办理,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执法检查、举报督办、案件办理、信息报送和综合行政执法培训考核等工作。实施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远程监管措施,推行移动执法、电子案卷制作,对执法流程进行实时监控、在线监察。推动信息化建设与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深度融合,强化内外监督,建立开放、透明、便民的执法机制。构建文化市场重点领域风险评估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的信息链条。 
八、健全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相对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等部门文化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巡查、查办案件等执法工作;认真落实各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及时反馈执法工作有关情况。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工作。被整合区(市)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仍由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评价体系,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尽职尽责;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和群众评议反馈机制,客观科学评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九、完善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设文化市场基础数据库,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探索实施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文化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屡查屡犯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公开其违法违规记录,使失信违规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和限制。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结果,营造文化市场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十、切实加强改革工作组织实施 
  全省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由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宣传、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机构编制、法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统筹推进改革各项工作落实;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执法工作由省网信办统筹协调。 
  2016年底前,省、市、县三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成调整充实;2017年6月底前,文化厅下属执法机构完成调整,各市州印发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具体实施方案;2017年底前,全省市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完毕。
  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跟踪督察督办,列入目标考核,确保改革任务按期圆满完成。(来源:四川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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