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努力营造文化产业行业发展环境,构建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范围为:从事文化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二条 文化产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三条 本公约是指导本会会员执业行为的准则,是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四条 凡是本会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均须接受本公约;
第五条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修养,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产品要严格把握政治导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有悖国家政治稳定,有悖民族宗教政策;
第六条 顺应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常态,积极生产代表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的产品,不得生产宣扬色情、凶杀、暴力、迷信等低俗的,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抵触的产品;
第七条 文化生产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相关权利;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公平合同,不搞霸王条款,不得搞商业欺诈;
(三)确保安全有效生产,不得以损害演、职员的健康为代价谋求自身利益;
(四)确定和发放演、职员酬金要公正、公平,不得拖欠、不得无理克扣酬金,要严格履约;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电影电视制作应严格执行约定的拍摄周期。因制作方原因造成的拖期,应与聘用演、职员协商后予以经济补偿;
(六)实事求是,不得对产品做夸大不实宣传,误导观众;
第八条 文化产业同行应互相支持,加强合作,优势互补,自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不得恶意竞争,不得贬损、诋毁他人声誉;
第九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
第十条 会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行业形象。要以本公约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加强企业的道德建设,坚持“以德经商、以德兴企、诚信经营”的原则,严把生产销售关,积极贯彻相关生产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和销售,不断完善创意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不制假、不售假,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十二条 坚持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培育企业精神,创建名牌企业。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营销行为,反对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侵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第十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和保护员工的生产积极性,鼓励员工技术创新和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重视各类人才培养,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员工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协会《章程》,积极参与和支持行业协会工作。为加强本公约的执行力,本会特设会员诚信档案,对会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网上公布,并发布行业通报,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为:四川省文化产业商会监事会。
第十六条四川省文化产业商会对本公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商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公约修订版由商会第一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