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秘书处的管理监督、进一步规范内部运转和工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秘书处是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精神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组织秘书处负责本组织的日常运行、组织建设、会员服务、财务项目等工作以及业务活动开展、宣传、维权等。
第四条 秘书长是本组织秘书处负责人,秘书长在会长(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落实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领导秘书处的工作,主持本组织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受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外可代表本组织发布、通报情况、签约等;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条 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本组织秘书长向秘书处下达工作指令,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或应理事会要求做专项工作汇报。应无条件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 本组织秘书长应当接受监事(会)的工作监督。
第八条 本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理事长)应努力为秘书处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满足秘书长的合理工作要求,维护秘书长和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组织秘书长和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监督,尽力改进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条 本组织秘书处下设财务部、事业发展部、行政部、会员联络部。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组织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薪资标准、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本组织秘书处承办本组织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
本制度(修定稿)由协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